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,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爱国情怀,培养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《全国人大党委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罪的决定》和教育部《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》的通知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,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。升旗仪式由校党委直接领导,政教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。
(二)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上举行(寒暑假除外,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)。重大庆典、纪念活动,大型文体活动和开学典礼都要举行升旗仪式。
(三)举行升旗仪式时,全体师生参加,队列整齐,面向国旗,肃立致敬。
升旗仪式程序是:
1、出旗:旗手持旗,持旗方式为三人持平旗齐步走向旗杆,在场的全体师生应立正站立;
2、升旗、奏国歌,全体师生行注目礼。在举行升旗仪式时,要立正站好,严禁嬉闹、说话、手插衣袋、抱胸攀肩等有损国旗尊严的现象,违者将给予严肃批评,直至校纪处分。
3、奏国歌(重大活动可唱国歌)
4、国旗下演讲,由各班学生代表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或我校具体情况进行演讲,大型活动同学校领导或教师演讲。
(四)升降国旗,应徐徐升降。升起时,必须国旗升至杆顶;降下时,不得使国旗落地。
(五)每日升旗(不举行仪式)时,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,自觉肃立,待国旗升降完毕时,方可自由行动。
(六)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。
(七)旗手、护旗手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,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。
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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